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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眾人士篇 - 《甚麽是「傷害/虐待兒童」?》

 

傷害/虐待兒童的定義: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/不作出某些行為以致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。

身體虐待/傷害 :

形式 :
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,例如大力搖晃嬰兒、用工具,例如衣架、拖鞋拍打懲罰兒童。

兒童身體表徵、行為及情緒反應 :

  • 身體、四肢或面部可能有瘀腫、割傷、燙傷或其他不是由意外造成的傷痕等。
  • 行為可能變得極端或暴力、畏縮、自我形象低落,害怕或不信任別人,甚至不敢回家。


精神虐待/傷害:

形式 :
重複做出損害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。例如羞辱兒童一無是處或不值得被愛、恐嚇兒童、忽視兒童情感需要。

兒童身體表徵、行為及情緒反應 :

  • 情緒變得不穩定、行為異常、沮喪、尿床、睡眠不穩、食欲不振、自我禁閉、依賴性強、自我形象低落。


性侵犯:

形式 :
對兒童作出性利用或性侵犯,例如以物質誘使兒童裸露其性器官、强迫觀看色情影片。

兒童身體表徵、行為及情緒反應 :

  • 經常作惡夢、不能熟睡、下體經常發炎、性傳染病。
  • 懂得超乎年齡的性知識、畫畫時畫出性器官、做出性交動作、不願與別人目光接觸、情緒低落及缺乏安全感等。


疏忽照顧:

形式 :
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。例如沒有給予兒童必須的飲食/衣物、獨留兒童、兒童受傷/生病時沒有及時帶他去看醫生。

兒童身體表徵、行為及情緒反應 :

  • 營養不良、體重過輕、發展遲緩、衣著及儀容不整潔、害怕回家,或負起與年齡不相稱的責任。